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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走出“家庭暴力”认定难的困境

苏某,2003年11月经他人介绍与独生子程某相识,经过一年多的相处、相爱,双方于2005年5月1日走进了结婚的殿堂,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,并生育一女儿。婚后初期,程某对苏某体贴入微、百般呵护,小两口和和睦睦,日子过得甜甜蜜蜜。随着女儿的问世,程某好象舞台变脸一样,不仅常为生活琐碎事与诉某争吵,甚至于对苏某动起手脚。2009年9月4日,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,程某向诉某写下保证书:保证不在外面花天酒地、借酒装疯,不再打苏某。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,程某对苏某的言行有所收敛,表面上还算过得去。2010年11月7日晚上11点多钟,程某在外喝酒歪歪倒倒回家后,冲进房间将苏某从床上拖起,并施以拳脚,致苏某身上青紫多处出现,苏某遂后报警,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程某。次日,苏某回娘家居住。2011年3月17日,苏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,中途遭程某拦截殴打,致全身上下多处受伤,从头面部到下肢,青紫面积分布较广,经报警才得以制止。2011年8月13日,苏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,遂诉至法院,以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程某离婚,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。诉讼中,程某拒不承认对苏某实施了家庭暴力。 

  【裁判要点】 
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,其婚姻关系即受法律保护。因苏某要求离婚系基于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,故确认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关系到苏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。综观程某的行为,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家庭暴力,理由有两点:一是程某书写的保证书能证明其曾有过“打苏某”的事实;二是程某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,不到半年的时间两次殴打了苏某,尤其是最后一次,致苏某的损伤从头面部到下肢,面积分布较广。可见,程某不仅具有殴打苏某的劣迹,且情节恶劣,应当认定程某的暴力行为给苏某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,苏某据此要求离婚应予支持,且作为无过错方,有权要求程某赔偿损失。法院遂根据我国婚姻法判决苏某与程某离婚,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处理,同时判决程某赔偿苏某损失1万元。 

  一审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。 

  【法官评析】 

  家庭暴力是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。近年来,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犯不仅数量上升,而且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也有所加重,它不仅严重侵害被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,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睦,而且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,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,必须给予高度重视。从司法实践中看,当前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分歧。如何走出“家庭暴力”认定难的困境,本文拟就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及破解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,以期抛砖引玉。 

2016年4月15日 05:40